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者;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者;
三、正式退休者;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者;
五、出境定居者;
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者;
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者;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者;
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者;
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者;
十一、在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
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