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者;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者;

  三、正式退休者;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者;

  五、出境定居者;

  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者;

  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者;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者;

  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者;

  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者;

  十一、在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

  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