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权证的办证依据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具体要求,进行受理登记、审核、确权发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⑴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⑵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⑶面积准确。

       拆迁安置房因原业主死亡,暂未办理继承,能否按原业主名下登记产权证?
       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办理继承的,由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据具结保证书后,根据规定,其拆迁安置房可按原业主名下确权发证,但应注明"业主已故"字样。

       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前已实际发生变更,如何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因业主死亡而发生继承或买卖、赠送、析产等并经公证或法院裁决,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的,若涉及买卖、赠送,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交契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若涉及继承、析产,按实际发生行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几种不能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情况
       主要是针对商品房、住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这三大类房的办证难问题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不能办证的情况还很多。大致可概括以下几种:
(1)完全没有合法的用地、建房批准手续的;
(2)用地、建房手续不齐全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3)房屋未竣工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
(4)四至界址、界线不清,权属有纠纷、争议的;
(5)超建、超占以及改变用途的部分未经依法处理的;
(6)购房手续不合法、不齐全的或未全额交清购房款的;
(7)重复出售的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房屋;
(8)购房主体本身存在问题的,如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或法人单位己不存在的或自然人己故未办理继承的等等。